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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细则及要点

全国股转公司12月24日发布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的规定,优化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使之可以有效、持续地支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发挥监督、监管、保障作用。

(二)健全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强化资产管理业务服务质量和行业竞争力。《办法》规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募集方式参与投资、管理和处分。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采取“净值化”业务,也可以采取“固定收益”业务。

(三)从证监会公布的各类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行业信息和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业务流程。资产管理业务采用“净值化”业务,投资者申请资产管理产品时,必须以净值化方式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设计。资产管理合同一般包括公司章程和资产托管协议等。资产托管协议包括客户权益保护协议、财产保全协议、公司章程、风险收益分配协议、基金托管协议、协议项等。

在资产管理业务中,资产管理业务使用的是有关规定,因此,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规避相关风险,但不应将该业务视为“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采用“净值化”业务,应注意对资产管理业务,是综合性的业务,不得将已经产生的收益直接向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分配,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定期向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汇报,向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检查资产管理机构是否有考核指标,是否与其他人签订资产管理协议,但不得动用投资、管理和处分权。

(二)需要防范向投资者购买私募产品,防范向投资者购买股票等风险。

(三)定期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资料,核实销售交易记录,防止向其他人进行非法集资。

(四)对于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需注意如下事项:

(一)投资者向投资者购买公募基金产品,必须通过一定方式向销售机构明确说明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以免被非法集资。

(二)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防止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时资金被非法挪用,防范非法集资。

(三)向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产品,不能使用“私募基金”或“信托”等方式变相投资,避免资金挪用。

投资者使用公募基金产品,还要注意防范潜在的非法集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应当在“登记备案”的事实基础上,上传登记和出具的登记材料中记录基金的投资价值、投资风险、投资约束、风险揭示、投资终止及风险揭示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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