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解读,此举有助于破除创新障碍,推动证券市场研究工作迈向更高层次。同时,《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这次政府对新修订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问询函中提出,要有效利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规范投资项目管理,推进政府支持投资项目的创新发展,提高市场服务水平,打造风险管理集聚效应,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
一是加快对外开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同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以外的国家应发行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就发行更多投资项目管理的内容开展立法调查,加强对对外开放基础设施领域的监管。我国境内没有具体管理办法。在发布的文件中明确,对投资项目“引导”“开发利用”开展新规则,为行业发展做出表率。
二是进一步深化风险管理工具创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披露的《关于深化境内外资本市场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新服务业务发展”,“完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外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体系,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服务同机构市场、同市场其他机构、同产业链、同城服务同环境之间的融资行为,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
三是加快对外开放。推动在岸与离岸业务,加快引入境外金融机构在岸投资合作,探索中国特色的离岸交易模式,推进在岸和离岸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快扩大开放步伐,完善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等制度安排,为机构投资者创造更多投资环境,推动开放过程中更多境外中介机构参与。加快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研究支持证券公司与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合资展业,进一步拓宽境内外投资机构的境外投资范围。
四是深入落实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监管中介机构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上的作用,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强化跨境监管合作。去年底,证监会已于2021年11月16日发布《关于加强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有序监管相关举措的通知》(下称《通知》)。此次《通知》主要从境内外监管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对中概股交易实施相关监管措施,明确跨境监管合作流程。一是在中国境内设立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境外子公司通过境内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对符合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可以进行境外投资。二是对境外子公司在金融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安排上有一项具体规定,即设立中国境内子公司,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三是允许境外子公司在境内设立外资控股的境外子公司,不再符合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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