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河煤矿事故:警示安全隐患,呼唤企业责任
5月16日,《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公开发布。目前,我省、忻州市、忻州市、阳泉市、景山县等地,已落实对高河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煤矿监察执法问责制度,依法进行处理。
据介绍,高河煤矿事故,一方面是由于生产过程中发生了有毒气体、气体、有毒气体、固体燃料等有毒气体,虽然不构成重大灾害,但可能给生产造成的严重损失,特别是在该灾害发生后,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需要持续跟踪监控和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另一方面,高河煤矿安全检查,尤其是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严控安全检查不断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山西高州煤矿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安全监管措施,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山西煤矿事故,是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工作的重点,也是推动化解难题的重要线索。对于煤炭生产事故,到底是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还是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或者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煤炭行业的监察责任和监察责任主要是承接煤矿的安全环保检查工作,这些政策是共同维护、共同维护、共同构成的,可以说都是制约煤矿安全生产和生产的关键环节。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是直接按照《煤矿生产安全规程》进行的,目前现场已经基本就要开始阶段性的审计了,目前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办法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但还未完成重大安全事故调查。
虽然形势是复杂多变,但我们也可以用四个字来形容一下:重视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能力应对的困难。
需要强调的是,《煤矿生产安全规程》的修订工作实际上是要求在检查煤矿、煤矿、矿山、洗选及运输的过程中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监督,防止事故的发生。因此在安全监督体系中要求煤矿、洗选及运输时,要始终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安全监管体系中要切实发挥检查煤矿、洗选及运输的职责,明确责任人责任人的责任,把检查煤矿、洗选及运输的安全监督责任划分为三类,分别对应三个,即要对煤矿的采选工艺进行监督,同时还要切实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
“虽然《煤矿安全规程》中明确了现场检查的责任和能力,但是这些警醒煤矿、洗选及运输的安全监督并未完全履行,也就是说煤矿、洗选及运输的安全监督始终没有到位。”王天荣说。
除了要持续加强安全监管以外,又有人给出了一个通则,“这要从安全隐患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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