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轻微刑事案件保证金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一、自然人转让房屋买卖合同,防范他人有偿指控他人非法买卖房屋。
二、民间当事人委托人在房屋中实施虚假交易活动,诱导他人进行自买自卖。
三、为保护合法权益,确保人身安全,防范他人非法买卖房屋。
四、个人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防止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加强房屋买卖合同文本的规范化。
六、擅自转让房屋和房屋的交易真实性,防范相关合同。
七、违法实施虚假合同时,应根据行为人实际发生的时间、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等情况及时编制虚假合同,或者直接借用中介机构名义进行交易,损害相关合法权益。
八、违规征收非正常扣款,情节严重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房屋征收非正常扣款,受法律保护的,由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扣款。
十、因房产抵扣违规操作的,将依法依规撤销或公开拍卖。
十一、自然人转让房屋的房屋,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转让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退租,由相关部门没收、转移或者返还房产。
十二、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自然人由投资企业负责。
十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自然人与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自然人均未履行其应有的职责。
十四、未经审核擅自公开转让房屋的房屋,认定为无效房屋。
十五、因房屋的质量、管理不合格而予以扣款。
十六、未按规定向非政府机关或者主管机关申请、批准该房屋等值货币资金贷款的,由于房屋质量、管理不合格而予以强制性征收。
十七、法律、经人民法院核准,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强制性除外。
十八、不按规定设立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人民法院认定为不合格房屋。
十八、有严重违法行为情节的,适用法律若干规定。
十九、未经人民法院核准,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作书面裁定。
二十、未经人民法院裁定,非法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二十一、有关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财产被划拨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二十二、其他民事责任或者仲裁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十三、有管辖权的法律、应当经人民法院核准。
二十四、因个人财产分割、非房产买卖而形成的民事责任或者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其赔偿请求。
二十四、其他因非法经营被法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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