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小企业交易性金融融资审批指南(修订版)
(二)中小企业交易性金融融资审批指南(修订版)
(三)中小企业交易性金融融资审批指南(修订版)
(四)中小企业交易性金融融资审批指南(修订版)
(五)中小企业交易性金融融资审批指南(修订版)
(六)中小企业交易性金融融资审批指南(修订版)
(七)中小企业交易性金融融资审批指南(修订版)
(八)中小企业交易性金融融资审批指南(修订版)
(九)中小企业交易性金融融资审批指南(修订版)
(十)中小企业交易性金融融资审批指南(修订版)
(十一)中小企业交易性金融融资审批指南(修订版)
(十二)中小企业交易性金融融资审批指南(修订版)
(十三)中小企业交易性金融融资审批指南(修订版)
(十四)中标标准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等部门等部门通知
(十六)按照我国现行《交易性金融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中小企业交易性金融融资审批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将进一步明确:
(一)充分发挥交易性金融融资功能,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扩面,降低融资成本。完善关于交易性金融融资的相关制度设计,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升市场韧性,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技术服务、综合融资和信息技术服务、科技攻关、绿色金融、绿色金融、循环经济等重点领域实现多层次、多支柱服务,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更好发挥中介机构和融资主体功能。
(二)丰富金融机构产品体系,促进创新发展。通过引入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中小企业风险监测分析平台,为金融机构降低融资成本提供更加科学、更加高效的服务。明确实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方面通过增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创新企业提供信贷、清算、不良资产处置、风险预警等金融支持。
(三)建立健全金融市场诚信体系,加大不良资产处置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市场诚信体系,推动信用评级机构在高信用等级基础上开展信用评级、监管评级、信用风险处置、不良贷款处置、资产估值等业务,建立市场诚信信用评价、信用风险监测和风险预测预警机制。通过综合分析各方面信息、综合评级指标等分析各类指标,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增强监管公信力和创造力,以信用等级为基础,进一步加强对信用评级工作的监管。
(四)推动金融产品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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