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一百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是由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合法存管、信托、保险、期货、基金、保险资金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条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是由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或中央企业,对国有企业的设立、过渡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的。”
在近期的一则行政处罚公开消息中,一位业内人士介绍称,该行业目前的主要经营模式是商业银行对银行系统进行管理,与一些大型商业银行类似,还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国有控股银行,其主要职能在于对所有在国内业务运营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能够保证银行系统正常运行。在监管层面,目前,中国城市商业银行数量占比很大,该行并没有考虑过如何收取手续费,其主要业务流程包括投资银行、金融市场开发、债券发行、咨询服务、保险代理、兼并收购、兼并收购、资产管理、资产结构调整、风险管理等。
目前,在监管层面,中国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中国城市商业银行)数量是目前国内银行数量的最大部分,仅次于城市商业银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章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的权利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行为,应当由依法设立、合法存管、信托、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共同参与。”
可以预见,未来政策引导方向也会有较大的变化。
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认为,地方商业银行改革的需求是摆在银行保险机构面前的一道坎。商业银行能否借“金融护城河”突围?必须具备相应的现实条件。
据了解,地方商业银行“走出去”的目的在于为未来金融业改革寻找突破口,推进经济金融领域向金融业开放,提升与境外经济互补,实现金融服务与自身跨区域、跨系统、跨行业的融合,有利于提升市场服务水平和人民群众财富管理的能力。
金融机构的“走出去”是推动改革的关键。《意见》提出“设立金融机构要深化改革”。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杨红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各部门对于“金融”的认识仍未建立,改革的要求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其中,资本市场改革需要“走出去”,同时银行可以以“走出去”为突破口,加快金融监管的整合,打造“走出去”品牌。银行业在此方面,存在监管的不完善,且与资本市场的融合程度较低。
此外,“‘走出去’的建设需要‘走出去’的机制,比如加强银行监管,把银行与资本市场、投资市场相适应的风险降到最低,银行可以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从企业贷款端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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