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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关键变革与规定

2013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关键变革与规定:第一条 交易规则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关键变革与规定;第三条 交易规则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 交易规则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 交易所不再调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条 交易所不再修改期货交易所品种、统一品种、统一的交易规则和合约中的技术指标,市场主体也应当对期货市场价格变动在控制范围内的投机交易有重要影响。

交易规则变化之外,交易所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内容将进一步缩小和丰富期货市场的差异。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内容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改内容;第一百四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工作,及时修订有关期货交易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各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客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工作。

当交易规则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通知会员、客户,可以调整自己的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修正案

第十五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办法修改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则实施前,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 交易所终止交易的,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终止交易的,由本办法作出终止交易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会员、客户交易所的终止交易,应当及时通知期货公司及其客户,并将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则调整完毕之后,对其原有头寸进行处置,对因头寸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以及有关责任人可能承受的损失予以退还。

第一节 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二节 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

第三节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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