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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一文读懂新规定

揭秘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一文读懂新规定!

带着大家的观点,我们来看看本报记者对1月以来,新规定披露“见光死”后的梳理。

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2022年1月10日,深交所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对《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修改,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予以明确。

修改后的规则自2021年1月10日发布后施行。

(一)根据《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义务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结合深交所发布的信息披露规定,修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

《业务指南》第八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职责。”

《业务指南》第八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独立董事制度和一般公司章程。”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财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为公司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披露资料,不得隐瞒重要事项。”

《业务指南》第九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但投资者应当依据证券市场情况合理衡量。”

《业务指南》第十条:“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

《业务指南》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为投资者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披露资料,包括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等。”

《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报告应当披露,但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发布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应当与实际报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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