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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12月份以来,中基协的《关于规范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经正式公布,正式发布。中基协还从“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登记和备案服务的机构”这一领域进一步拓宽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服务范围。
《办法》的发布让一些业界人士感到担忧,中基协备案后,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具体措施或细节等已经无从理解,这使得很多业内人士对如何理解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日常经营中的影响力充满了疑问。
新京报记者 李晶 戴小庆 肖静
近日,北京证监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协会外机构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其中提到,协会将规范协会组织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各项要求,加强自律管理,完善内部机构、员工、合作伙伴、从业人员及员工的管理行为规范,强化从业人员的诚信和专业素养,确保协会备案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经营。
天眼查资料显示,北京证监局日前已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协会外机构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从2016年以来,协会对于新设立的机构的备案已经进行了多次变更,而且变更过程中的备案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而且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逐渐的减少。
《办法》的发布,也给了中小型私募机构留下了很好的制度模板,以后可以通过备案机构的名称来进行命名,这样更便于管理和监督更加规范。
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条件较为特殊
按照中国登记备案系统,提供备案的机构都是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要按照上述条件登记备案就可以了。但实际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条件并不包含上述要求,更多的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机构必须有至少1个以上的股东(含自然人独资)或以上机构从业人员,且至少2个以上的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机构注册资本必须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收资本(实收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申请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的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机构股东、关联方在股权关系或者固定收益投资计划中所负的债务和其他财产除外。
(四)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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