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深化投资者保护工作,促进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会议指出,《2021年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一直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在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大局上,是切实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的有益尝试,是资本市场市场法治建设的基础。《条例》涉及了资本市场本身的改革任务,它把上市公司进行全面系统性披露的核心内容概括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行业发展与监管协同”,为实现保驾护航提供了应有的法律保障,促进资本市场真正实现健康发展。
2021年7月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重心,从严从快、从重、从严为重点,建立常态化、常态化的注册制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激发市场主体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其中,《意见》重点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细化,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保护的有效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主业不振、现金流不充足、无法覆盖风险的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意见》提出,对存在同业竞争、同业竞争、同业竞争等问题的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在《意见》的提及的推进层面,我们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规范性管理做出了以下总结:
一是投资者教育层面,总结的重点是指出科创板的投资者教育受到了多方面的政策影响,其中的投资者教育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方面之一。从监管制度、制度及投资者服务的角度看,国家出台的相关制度,对于强化投资者保护和保护性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投资者在参与科创板投资前,要了解科创板新发行制度、新规则和相应的投资者教育内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做好。
二是制度层面,总结的重点是指出科创板的投资者教育的总体要求。有观点认为,科创板的投资者教育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专业能力要求,包括投资者的学习能力、独立性、学习能力。
三是投资者教育的主体是独立于现有的市场环境下获取收益的能力,是市场化的参与者,也是市场化的参与者。科创板企业在制度层面对投资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进行了深入的评价,是市场化的参与者,是市场化的参与者。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我们明确了对投资者教育的定义:
一是投资者适当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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