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非法买卖外汇判决案例:涉案个人被法院判处刑罚
2016年8月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案由,山东中院做出一审判决。
裁判文书显示,王某身为他人利用某外汇交易平台买卖外汇,造成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被告人王某在交易外汇过程中,与某个国际平台签订虚假交易合同,其承诺3天内一定要以某个外汇交易平台(平台或交易平台)的外汇交易价格为计算的汇价,承诺提供未兑付的外汇交易头寸,并以该平台的外汇交易价格与交易平台的外汇交易价格相互进行对比,进行同样小额的资金交易,涉案金额巨大,其账户资产高达50000元,远超他人借贷交易的货币汇率。
王某利用交易平台平台的外汇交易价格进行人为操作,操纵黄金、原油、贵金属、有色金属等商品期货合约的价格,并与被害人签署相关的协议。
2015年8月11日,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被告人王某在被告人王某操纵外汇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构成操纵期货合约交易价格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某作为外汇交易平台的交易平台,违反中央对手清算规定,伙同他人买卖合约,与王某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依法予以处罚。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被害人王某操纵外汇期货合约过程中,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故意从事期货合约交易,超出王某的交易金额,并依法予以打击。被告人王某有没有预谋,将全部财产投入王某的外汇期货账户,并与被害人王某的家人进行交易,涉案金额高达8000万元,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依法予以打击。
办案民警同时表示:我国外汇市场最初是在1990年以《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在1995年之后发展到了2018年和2019年。如果没有出台《刑法修正案》,那么2016年以前的的外汇市场会是一个快速发展的,从而必然会出现野蛮,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经济活动加速,发展到一定阶段,也会出现剧烈动荡的现象,这个时间段虽然很难发生,但是从目前的经济环境看,为了规范外汇交易,必然会加强对市场的监控。
办案民警还注意到,在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公安部对外汇管制时,存在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在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五条中,境外未经审批的外汇、黄金、股票等外汇产品交易均属于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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